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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开安分理处对柴双林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开安分理处,柴双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22民督2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开安分理处。负责人:曲玉波,经理。被申请人:柴双林,现住农安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开安分理处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柴双林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开安分理处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年利率8.40%,并提供借款凭证一份。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能偿还该申请人的借款,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开安分理处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柴双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开安分理处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30日始至还清为止,年利率按8.40%计算。案件受理费183.33元由被申请人柴双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