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19号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受理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60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财产无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王某某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紫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