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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洪文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127-2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洪文耀,男,汉族,1985年5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洪文耀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洪文耀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义务人洪文耀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的义务,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洪文耀的财产线索,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145.11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扣划的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2150元,余款1995.11元已上缴国库。另外,因被执行人洪文耀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其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文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佩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