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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宝友源供暖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刘翼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631号原告北京宝友源供暖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冀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宝友源供暖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友源供暖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宝友源供暖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