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执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卫军、夏利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严卫军,夏利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41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戚国新。被执行人严卫军。被执行人夏利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292780元,承担申请���行费353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卫军、夏利亚名下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宝亿·御景园1(1幢109-207号)、1(1幢110-208号)、1(1幢111-209号)、9-13(9-13幢13-103号)、9-13(9-13幢13-10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