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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吉0722民初34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喜宝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