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吉0722民初34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喜宝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