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特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玉荣、别秀华、李伟东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29号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宝军,别秀华,李伟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特226号申请人姜宝军。身份证×××申请人别秀华。身份证×××申请人李伟东。身份证×××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高玉荣、别秀华、李伟东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29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别秀华、李伟东将自家的承包地2.2垧(从2016年1月至2027年12月)的承包费,抵顶申请人别秀华、李伟东欠申请人姜宝军的110000.00元二、该2.2垧地如果以后旱田改水田,国家给的待遇归申请人姜宝军,其他归申请人别秀华、李伟东。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