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霍利平诉马爱良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155号原告霍某某,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约49岁,汉族,保德县人,农民,现住马家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俊青审判员 陈宇平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