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3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霍利平诉马爱良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155号原告霍某某,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约49岁,汉族,保德县人,农民,现住马家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俊青审判员  陈宇平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