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兴印与袁天赐等5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印,袁天赐,马全威,于海松,佟浩岩,江士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233号原告刘兴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腾玉刚,嫩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树富,嫩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袁天赐,男,汉族。法定监护人袁福学,男,汉族。被告马全威,男,汉族。法定监护人马金辉,男,汉族。被告于海松,男,汉族。法定监护人董秀红,女,汉族。被告佟浩岩,男,汉族。法定监护人佟亮,男,汉族。被告江士龙,男,汉族。法定监护人江志军,男,汉族。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晓鸿,嫩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印与被告袁天赐、马全威、于海松、佟浩岩、江士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0元,减半收取为1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