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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均祥与王洪胜、潍坊文泉容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均祥,王洪胜,潍坊文泉容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515号原告赵均祥。被告王洪胜。被告潍坊文泉容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告赵均祥诉被告王洪胜、潍坊文泉容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