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丰培与鹿发忠、鹿仲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培,鹿发忠,鹿仲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464号原告:张丰培。被告:鹿发忠。被告:鹿仲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丰培撤回对被告鹿发忠、鹿仲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胥文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