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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阳河与蔡祈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河,蔡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39号申请执行人陈阳河,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蔡祈雄,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现羁押于武夷山监狱。关于陈阳河申请执行蔡祈雄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执行员  叶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