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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2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刘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0年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很短,了解不深,结婚后发现性格相差太大、无法沟通。2013年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原告自愿再给被告6个月时间和好,两人至今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刘某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分居,2013年11月25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做工作,原告王某甲自愿给予被告刘某6个月的和好期。现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本院(2013)东白民初字第045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婚后不久双方就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虽经本院工作,原告自愿给予被告6个月的和好期,但双方至今仍未和好,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3年以上,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女王某乙自双方分居后就随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现原告王某甲主张继续抚养王某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本院认为王某乙继续随原告王某甲生活为宜。原告王某甲自愿承担王某乙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1、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