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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5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8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上诉人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