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仲球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121号罪犯郑仲球,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仲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仲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郑仲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仲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仲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郑仲球有前科劣迹,且财产刑未履行,月平均消费较高,故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十一个月调整为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仲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