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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沈顺明,马文生,楼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异11号案外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737号(金华市世贸大饭店附楼二楼)。申请执行人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1171号龙腾创业大厦1306室。法定代表人包建军。被执行人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镇新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5792。法定代表人马俊超。被执行人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737号,组织机构代码:767973764。法定代表人蔡玲莉。被执行人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56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50781。法定代表人马文生。被执行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安公路西侧金安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07204。法定代表人马文生。被执行人沈顺明,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马文生,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楼娟珍,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沈顺明、马文生、楼娟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审查。2016年4月28日,案外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对案外人主张权利的沈顺明的房产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案外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