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52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郭德熹;于2013年10月31日生一女孩,取名郭德美,现两个孩子均在原告处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郭德熹、女孩郭德美均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对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予以放弃,折抵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四、原告给付被告生活扶助费45000元。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