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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邓善章与肇庆市农业学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善章,肇庆市农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邓善章,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农业学校,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杨建良。申请执行人邓善章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农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肇庆市农业学校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善章支付联合办学节余款449506元及支付代缴交诉讼费80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农业学校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本案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6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明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