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694号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西路(朝晖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以宝,执行董事。被告:金林辉。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