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方基高、刘腊云与李春信、方习满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基高,刘腊云,李春信,方习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方基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刘腊云,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方基高之妻。被执行人:李春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方习满,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李春信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信、方习满的银行存款232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