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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字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谭雨林,谭春龙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龙,谭雨林,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字720号原告谭春龙,男,土家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雨林,女,土家族,生于2000年2月17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瑞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敏华。原告谭春龙、谭雨林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春龙、谭雨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春龙、谭雨林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春龙、谭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谭春龙、谭雨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