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瑜恒与北京爱旅易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瑜恒,北京爱旅易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马瑜恒,男。被执行人北京爱旅易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厚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48-468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爱旅易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48-46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马瑜恒如发现被执行人爱旅易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爱旅易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