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邦轩因与被申请人林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邦轩,林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财保13号申请人:王邦轩,男,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法定代理人:王琼岛,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系申请人王邦轩父亲。法定代理人:王婵,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系申请人王邦轩母亲。委托代理人:高琼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熙,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申请人王邦轩因与被申请人林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邦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熙名下拖拉机进行查封,并提供法定代理人王琼岛名下小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邦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熙名下拖拉机,查封期限二年。查封王琼岛名下小轿车,查封期限二年。三、在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的车辆仍交由各财产权利人管理、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对该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朝晖审 判 员 黎文畅审 判 员 张思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亮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