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钱伯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伯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伯根。辩护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未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伯根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伯根及辩护人常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钱伯根见女孩胡甲(2001年9月4日生)年纪小而起奸淫歹念,以给钱买东西吃为诱惑,多次与被害人在本区青村镇钱桥社区南星村草庵138号被告人的家中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甲的陈述,证人胡某乙、房某某、吴某某、胡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伯根以奸淫为目的,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钱伯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代态度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采纳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幼女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伯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秀华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