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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瞿跃华等与温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跃华,温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瞿跃华,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密溪乡白沟村四社3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608030973。2决6表人320申请被执行人胡兴华,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合江镇上河街1号一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03240251。被执行人温德华,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密溪乡王湾村二社,身份证号码510522198207160813。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瞿跃华、胡兴华申请执行胡兴华、温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胡兴华、温德华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瞿跃华劳动报酬66969元,由于被执行人胡兴华、温德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瞿跃华、胡兴华申请撤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胡兴华、温德华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瞿跃华、胡兴华在发现被执行人胡兴华、温德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