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段学兰与陈尚德因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一审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特34号申请人段学兰。申请人陈尚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段学兰与陈尚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改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段学兰与陈尚德因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尚德于2016年4月28日支付给段学兰所欠工资人民币肆仟贰佰玖拾元整(¥4290元);二、陈尚德于2016年4月28日一次性补偿段学兰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元);三、陈尚德支付给段学兰的工资和补偿金全部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段学兰不得再就此事向陈尚德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三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隆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