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春龙与李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龙,李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209号原告王春龙,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连刚,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龙与被告李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82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67.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