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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恩党与高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党,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党。被执行人高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霸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恩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磊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恩党与被执行人高磊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