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王延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超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518号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魏涛。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亚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延超,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被告王延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