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范立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立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87号罪犯范立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威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立忠犯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7月1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范立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立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范立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范立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立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