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景臣与被告谢国颂、李忠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景臣,谢国颂,李忠荣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65号原告:谢景臣。被告:谢国颂,现住乾安县。被告:李忠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景臣与被告谢国颂、李忠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