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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景臣与被告谢国颂、李忠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景臣,谢国颂,李忠荣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65号原告:谢景臣。被告:谢国颂,现住乾安县。被告:李忠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景臣与被告谢国颂、李忠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