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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云开、宋云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开,宋云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宋云开,男,194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宋云周,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宋云开申请执行宋云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本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5)青神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皓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