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5-136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玲,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有祥。本院在执行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有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