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国智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国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智。委托代理人:王建章,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彬,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高国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高国智。审 判 长 殷玉昌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