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408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陈巧红,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牛某电话联系被告同意回去协商解决此事,故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侯兆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祺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