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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408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陈巧红,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牛某电话联系被告同意回去协商解决此事,故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侯兆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祺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