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94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