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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94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