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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513号原告张建文,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英,北京市延庆区儒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44号。法定代表人杜团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文与被告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建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张建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