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8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庆福与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福,李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882-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福,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玉海,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监狱第十四监区。本院在执行刘庆福与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