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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晓敏与苏玉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敏,苏玉萍,李宏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财保18号申请人杨晓敏,女,1970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苏玉萍,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格尔高勒镇。被申请人李宏岗,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格尔高勒镇。申请人杨晓敏以被申请人苏玉萍向其借款至今未还为由,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白音胡硕街开发建筑的苏玉萍商住楼—2—501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302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301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201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xx)、苏玉萍商住楼—1—402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502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予以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的自有房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39号维多利商厦2层c3027号商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玉萍在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白音胡硕街开发建筑的苏玉萍商住楼—2—501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302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301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201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xx)、苏玉萍商住楼—1—402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苏玉萍商住楼—1—502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17001140xx**号)的相关房产手续;查封申请人杨晓敏的自有房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39号维多利商厦2层c3027号商铺的相关房产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代 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