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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津法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津法民初3896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居民,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世模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刁高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摇微信认识,于2013年6月1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李某甲。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吸食毒品、麻古等违法行为。2014年6月学驾驶证期间认识一起学车的女学员陈某某后一直保持情侣关系到2016年1月。2015年12月17日被告在陈某某陪同下将起亚K2轿车在重庆南坪万达广场聚财重庆分公司抵押了将近3万元,钱全部让被告拿去打电子赌场输完了(澳门赌场),被告借工作原因经常欺骗原告不回家,不照顾小孩,2016年1月19日凌晨在重庆市九龙坡西彭镇河之洲商务宾馆被重庆市江北分局的民警抓了,期间在宾馆租住了至少半个月吸毒打牌。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起亚K2汽车一辆,家电(价值6万元);3、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年满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在诉讼中陈述谈婚时间、结婚登记时间、2014年1月14日生育女儿李某甲情况属实外,其余均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通过摇一摇微信后认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6月14日,双方自愿在江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一般,因性格及爱好各异,为此发生过纠纷。2015年1月,原告认为被告与女大学生陈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关系开始发生变化。2016年1月,原告离开被告回到娘家生活,双方联系较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院,要求法主张前述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已明确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和好夫妻关系,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原、被的短信、聊天记录、合影照片、转款记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及爱好各异,为此发生过纠纷。2015年1月,原告认为被告与女大学生陈某某有不正当的关系,夫妻之间开始发生变化,虽然目前双方分居生活,但是,尚不构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成度。因此,原告以此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夫妻之间多交流、多沟通、相互理解信任对方,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而且,在庭审中,被告已明确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和好夫妻关系,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