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杨珍富与刘荣恩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珍富,刘荣恩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珍富,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张英兰(杨珍富之女),女,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荣恩,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再审申请人杨珍富为与被申请人刘荣恩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珍富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称,刘荣恩捏造的遗书光盘等,疑点众多,证明人也是作伪证且两人说法不一。刘万水已书写遗书将本案所涉房产由我继承,怎么可能又给刘荣恩出具遗书。法院判决认定我的遗书不合格,刘荣恩的遗书更不合格。我与刘万水于1976年结婚,与其一起将刘荣恩养大,并给刘荣恩娶了媳妇把我们的住房给了他。刘万水患病期间一直由我及我的亲戚照顾,刘荣恩在刘万水去世后,将我的住房锁住,不让我住。我和刘万水一共置办了两套房产,一套我现住房,一套刘荣恩结婚时给其的房子,一共六十多万,我强烈要求分割,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并依法折价分割,赔偿我在外面居住的花销、房中物品及租房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珍富提出的对其和刘万水共置办的两套房产请求折价分割、赔偿其在外面居住的花销、房中物品及租房费的问题,因杨珍富一审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与刘荣恩分割价值30万元的一套房产,故在再审期间提出的该请求属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杨珍富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属本案调整范围。本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所涉房产由杨珍富居住,故杨珍富可依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解决其居住权问题。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珍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甄玉红审判员 海 波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