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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郭交武与唐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交武,唐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郭交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唐仕军,男,汉族,居民。郭交武与唐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仕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交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仕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仕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交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仕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交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