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367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