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执字第0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荐国与王高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荐国,王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荐国,教师。被执行人王高强,教师。申请执行人荐国与被执行人王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0614号民事调解书:王高强偿还荐国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如王高强逾期不履行义务,则另行支付荐国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荐国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8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