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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广云与邝静怡、广州三发日用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云,邝静怡,广州三发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681号原告:陈广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静怡,女,汉族。被告:广州三发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友冠,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广云与被告邝静怡、广州三发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发公司)、佛山市南海八彩玩具厂(以下简称八彩玩具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回了对被告八彩玩具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陈广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邝静怡及其与三发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翁友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邝静怡的父亲邝社成存在合伙关系,双方自1989年开始在广州棠溪五金塑料综合厂大德路小学校办厂开设泡泡车间,后成立了广州芳村区三发日用制品厂(以下简称三发制品厂)和三发制品厂黄岐分厂、三发制品厂盐步分厂,后又在广州福州路另行建立塑料车间、模具车间和泡泡枪车间。1999年11月开始,双方合伙成立的三发制品厂租用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基尾土地,投资建设厂房,后在该租赁土地上成立了八彩玩具厂。邝社成负责全面工作,原告负责协助管理。2004年9月23日,��告与邝社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按原告占45%、邝社成占55%的比例分享合伙利润和承担亏损。其后,邝社成于2014年去世,邝社成在与原告合伙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由邝静怡继承取得,由原告与邝静怡继续合伙经营。2015年6月2日,原告与邝静怡对账,确认双方合伙期间企业的现金盈余截至2015年4月30日高达9470000元,但是合伙体所有资金及盈利一直都由邝社成及邝静怡控制,邝静怡只支付了2695000元分红款予原告,尚有1566500元未支付。三发公司、八彩玩具厂均由原告与邝社成合伙经营,原告与邝社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分配利润予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邝静怡支付截至2015年4月30日的合伙分红1566500元及利息予原告(利息以1566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三发公司对被告邝静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邝静怡于2015年6月2日签名确认的《对数表》只是对经营情况所作的统计资料,性质属于财务报表,并不是支付分红款的债权凭证。《对数表》已明确注明“2006年1月1日启动资金有待核实”,被告经核实,邝社成于2006年1月期间投入了400000多元用于三发公司及八彩玩具厂的生产经营,该款应结算后归还予邝静怡。2015年4月30日之后,三发公司及八彩玩具厂仍在生产经营,由于经济大环境不好而陷入了亏损境况,初步核算亏损有1374974.64元。原告在合伙出现经营困难和亏损时提起诉讼,并查封了相关银行账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邝静怡身份证、三发公司工商公示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邝社成身份证、协议书,用以证明其一,原告与邝社成存在合伙关系。其二,根据《协议书》约定,邝社成与原告的合伙期限至少为29年,且合伙期间按55%、45%的比例分享合伙经营收益及分担亏损。3.邝社成与陈广云20**年1月1日-2015年4月30日对数表,用以证明经原告及被告经共同对数,确认原告截至2015年4月30日应分得的合伙利润有4251500元,扣除已收取的部分后,原告仍有分红款1566500元未收取。4.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八彩玩具厂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合同关系转让申请、场地使用合同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地址证明、经营场地附图,用以证明邝静怡作为邝社成的继承人将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厂注销后,重新登记设立了八彩玩具厂。其后,邝静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20日又将八彩玩具厂注销,于2016年1月28日重新设立了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有限公司。邝静怡在邝社成去世后先后设立的八彩玩具厂、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有限公司仍然继续沿用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厂的全部经营场所、人员、设备和资金等,原告与邝静怡仍存在合伙经营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原告所述从1989年开始合伙,涉案厂房的建设和土地租赁是由邝社成负责并出资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认为原对数表应有2张,原告并没有提交附件的内容,该对数表不是债权债务的凭证,只是原告与邝静怡对合伙账目的内部统计,原告所述的分红款4251500元并不是现金分红数额,必须与库存物资相抵扣减后才是实际可分的现金数额,即有关库存产品和物资未对外销售之前,尚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分红数额,双方在对数时也没有确定是否分红及分红的时间,故原告凭该对数表作为债权凭证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4,认为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予质证。两被告举证如下:1.支付证明单,用以证明邝社成出资建设厂房,且该出资经过原告的签名确认。2.盐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据(No.0015378、0014383),用以证明邝社成在经营八彩玩具厂时向盐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支付了水电和房租、仓库门前地租等费用,原告并未承担该费用。3.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泡枪、泡水、塑料收支表,用以证明2015年5月-2016年1月合伙体的具体收支经营情况,该收支表能够显示本案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分红情况。4.2006年1月1日-2015年4月30日对数表附注,用以证明原告与邝社成合伙经营期间,原告以借支的名义先行收取了部分分红,由于合伙体的账面现金不足而导致邝社成应得的分红款没有提取,故原告与邝静怡签订了关于分红的附注表,说明2015年6月2日的账面现金仍不足以支付分红,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分红数额。经质证,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支出金额在对数表显示的2006年支出范围中已进行扣减。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盐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据(No.0015378)形成在双方对数表以外的时间,与本案无关;对收据(No.0014383)的支出金额在对数表2006年的支出范围中已进行扣减,涉案厂房是原告与邝社成合伙期间共同投资兴建的,相应的土地租金属于合伙体的共同支出。对证据3不予确认,是被告未经过与原告对账而单方制作的,收支表上记录的收入和支出亦与原告主张的分红时间段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一是该份附注只是对对数表的部分内容所作的解释,其中提到陈广云20**年借支的400000元已作分红处理,实际已包含在对数表中原告已收到的2695000元内;二是该附注表提到的部分分红也可以印证对数表实际上是原告与邝静怡对合伙期间收支及分红所做的核对;三是从对数表来看,双方在2006年1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累计的盈利高达9470000多元(不含对数表中双方确认的库存物价值),款项均已由邝静怡收取,不存在被告所述合伙收入不足以提取分红的问题。本院对原告证据的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1、2、3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本案审理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4由有关部门出具,真实可信,本院确认其真实。本院对被告证据的审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本案审理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3未经原告确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客观全面反映合伙体的经营收支状况,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邝静怡的父亲邝社成合伙从事塑料、模具、泡泡生产经营,双方于2004年9月2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认原告占45%,邝社成占55%。邝社成于2014年6月12日去世,其女儿邝静怡继承取得了邝社成的全部合伙份额,并继续与陈广云开展八彩玩具厂、三发公司的经营业务。陈广云与邝静怡于2015年6月2日签订了《2006年1月1日-2015年4月30���对数表》,对2006年至2015年4月期间收入及支出进行了核对,确认“历年合计收入393563079.3元、支出380727810.4元、收-支12835268.88元,应收未收+97000元、应付未付-1692991元、大德年终奖-1448800元、许生-320000元,12835268.9+97000-1692991-1448800-320000=9470477.88≈947万。另外: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止库存实物值约3516372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邝社成:947万×0.55=520.85万-已收到280.5万=240.35万(240.35万为邝社成未收到的数),陈广云:9**万×0.45=426.15万-已收到269.5万=156.65万(156.65万为陈广云未收到的数)。2006年1月1日启动资金有待核实……”。同日,陈广云与邝静怡又签订了一份《附注》,内容为“陈广云20**年借支的40万元已作分红处理。相对应邝社成需提取49.5万、陈广云提取0.5万,在2015年6月完成。如在2015年6月邝社成收到49.5万元之后,要在《邝社成与陈广云20**年-2015年4月30日对数表》的240.35万元减除49.5万元出来。此附注与《邝社成和陈广云(2006年-2015年4月)对数表》一起才有效”。经营者为邝社成的个体工商户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厂于2008年10月13日成立,该厂于2015年3月11日因经营者过世注销。佛山市南海八彩玩具厂于2015年3月17日成立,是投资人邝静怡的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1月20日因经营不善,投资人决定解散而注销。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成立,股东为邝静怡、许卉妍。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厂、佛山市南海八彩玩具厂、佛山市南海区八彩玩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大基尾工业区1号。三发公司于1995年3月21日成立。本院认为,原告陈广云与被告邝静怡对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分红款1566500元是否合法合理。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原告和被告邝静怡签名确认的《邝社成与陈广云20**年1月1日-2015年4月30日对数表》虽然反映了双方对合伙体2006年至2015年4月期间历年收入、支出、库存实物等情况已进行核对并确认相关数额,但是该《对数表》仅列出了收入、支出及库存实物金额,并没有明确支付时间,也没有对库存实物作出处理,该《对数表》属于双方阶段性的对账结果。双方签订《对数表》后仍继续合伙经营,合伙收支、库存等合伙财产仍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现双方对2015年5月之后的盈亏情况各持异议,但均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可供分配的合伙利润尚不确定。原告与被告邝静怡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应归合伙体所有,合伙利润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应由合伙人按约定或协商确定。原、被告均没有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在合伙利润不确定而双方又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分配合伙利润,理据不充分。第二,本案是个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三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综上,原告根据《对数表》请求被告邝静怡支付分红款1566500元及利息,并要求三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并厘清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后,再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广云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