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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与平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804号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杨锡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玉军,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原,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倪 强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梁联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亦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