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威宁公路管理段与被申请执行人施绍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州省威宁公路管理段,施绍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2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威宁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威宁县草海镇星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2987022-9。负责人陇治,该管理段段长。被申请执行人施绍昌,男,47岁,住威宁县观风海镇果化村梨柴树组。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威宁公路管理段以被申请执行人施绍昌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路代履行决定(2015)07号《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贵州省威宁公路管理段又以本案法律文书有待完善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为完善案件材料,依法行政,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威宁公路管理段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森审 判 员 严 华代理审判员 曾兴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