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汝安与杨发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汝安,杨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4号申请执行人何汝安,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竹园镇。被执行人杨发武,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汝安与被执行人杨发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