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文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41号原告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天山小区5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78474315-1。法定代表人曾家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清,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维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