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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戴凌杰,林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特3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118号。负责人王韶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戴凌杰。被申请人林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申请人戴凌杰、林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欧青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丽吉 来源:百度搜索“”